2021年茶陵县在乡村振兴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选聘公告
为积极落实党的十九大重要部署,激励基层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当作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2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1号)和株洲市《关于激励在乡村振兴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通过选聘,从茶陵县内任职的在乡村振兴工作表现优秀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到村任职干部和从高校毕业生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中激励人员5名,其中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条件的聘用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原则
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力选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基层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工作需要、优中选强,人岗相适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认可,勇于担当、善于作为的选拔标准;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严格程序要求,严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选聘计划及要求
计划面向茶陵县内任职的在乡村振兴工作表现优秀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到村任职干部和从高校毕业生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中选聘人员5名,录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还需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三、资格条件
(一)选聘人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3.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期满影响使用的;
5.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不满2年的(任职时间截止2020年12月31日);
6.2019年度、2020年度“双述双评”综合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7.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激励的情形。
(二)选聘人员中录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男性应为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即1975年5月31日至2003年5月31日出生),女性应为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80年5月31日至2003年5月31日出生);
4.中专(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序;
5.适应乡镇事业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选聘程序
(一)确定入围人选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各村(社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2019—2020年考评成绩进行统计排名(2年考评成绩取8次季度考评成绩总和的平均数。统一采取百分制,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结合平时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召集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
原则上排名第一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名单列为当地拟推荐初步人选,人选报送名单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乡镇(街道)党(工)委公章后,报送到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名单进行复核,如果出现复核不合格的情况,则取消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资格,并不再递补。
2.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2019—2020年考评成绩进行排名(2年考评成绩取8次季度考评成绩总和的平均数。统一采取百分制,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
3.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2019—2020年考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出第一至第十六名,第一名取满分,第二名取98%,第三名取96%,第四名取94%,第五名取92%,以此类推。通过此方式所产生的分值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拟推荐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人选的工作考评成绩。
4.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拟推荐名单计算出的考评成绩,按照激励选聘名额1:2的比例,确定排名前10名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名单作为拟推荐人选,报送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审核。
5.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推荐人选名单报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如出现复核不合格的情况,则取消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资格,并不再递补。
(二)资格审查
经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的推荐人选中符合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资格条件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主要现场查验有效身份证、毕业证等,资格审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相关人员应按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按时参加资格审查,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视为放弃。资格审查的时间另行通知。
资格条件审查贯穿选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拟选聘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
(三)考试
1.考试对象:经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的推荐人选。
2.考试方式:考试采取工作考评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工作考评以推荐排名时的成绩为准,面试为结构化面试,工作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
工作考评成绩由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面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3.成绩合成:综合成绩=工作考评成绩×80%+面试成绩×20%。
工作考评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四)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按照选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人员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另增加吸毒项目检测。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即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实施。主要考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实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群众公认度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考察应公正、客观,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
(六)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选聘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举报经调查查实的,报县激励在乡村振兴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不符合选聘资格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等而产生的空缺名额,按综合成绩依次等额递补。
(七)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 符合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条件的,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办理聘用、入编等手续,聘用人员原则上应继续在村(社区)工作不少于2年。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其他人员按株洲市《关于激励在乡村振兴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纪律监督
选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严肃选聘纪律,对违反选聘纪律的情形,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咨询和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茶陵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731-25222960
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731-25216553
监督电话:
茶陵县纪委监委 0731-25245698
本次选聘政策由茶陵县激励在乡村振兴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茶陵县激励在乡村振兴工作中表现优秀的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