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公开招聘禁毒专职人员工作方案
为强化我县“禁毒人民战争”,实现禁毒办实体化建设和乡镇(街道)禁毒专职队伍建设目标,确保禁毒三年“大扫除”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禁毒专职人员17名。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方案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自愿报名,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及名额
公开招聘禁毒专职人员17名,男女不限,其中,久仰镇1人、太拥镇1人、南寨镇1人、南哨镇1人、南明镇1人、南加镇1人、敏洞乡1人、柳川镇1人、观么镇2人、岑松镇1人、磻溪镇1人、革东镇1人、仰阿莎街道4人。
三、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剑河县户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作风正派、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服从命令,团结同事,热心禁毒工作。
3.年龄要求:应聘人员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2003年2月1日及以前出生),40周岁及以下(1980年4月22日及以后出生)。本县90年代未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可放宽到48周岁及以下(1972年4月22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双耳无重听,无口吃,体型端正无肢体残疾、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无其他严重疾病。
5.学历要求: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具备基本的办公电脑操作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报名时进行办公能力操作测试,以能用电脑打字,制简单电子表格为合格。
6.加分条件:在笔试面试折算总成绩基础上,优先给退伍军人、公安司法院校应往届毕业生、大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加2分;参与从事本县禁毒行业工作三年以上加2分,超过三年者每超一年再加1分;以上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二)不得报考聘用的情形。
1.截止本次报名时间止已签约或者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2.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曾因涉毒受过处罚人员。
4.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出公职或者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21年4月22日至4月24日。
2.报名地点:县报名点设在剑河县禁毒服务中心(县政府2楼),乡镇报名点设在各乡镇综治办。
3.报名要求:报名时须由本人持报名登记表、本人毕业证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退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同底2寸彩色照片3张。
4.报名方式:分网上报名和到报名点报名两种方式,网上报名的考生可先行将报名表和要求提交证件等资料打包拍照发送到县禁毒服务中心邮箱QQ519969448,3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原件提交报名点审核。
5.剑河县禁毒服务中心联系电话:5221292(兼传真)
(二)招聘程序及时间安排。
对经过报名和资格审查符合参加选聘禁毒专职人员的人员进行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进行。
1.笔试: 2021年4月27日上午,对全体竞聘人员进行笔试,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明确为准。
2.面试:按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及招聘岗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同一岗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名次末位并列进入的,同时确定为入围面试对象(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3.体检:根据综合成绩(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专业测试)成绩×50%)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同一岗位入闱体检考生总成绩出现末名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的考生列为体检对象,如出现面试成绩也相同的,则对其重新进行面试,以再次面试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若其中某个招聘岗位入围体检合格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该岗位剩余计划数由另一招聘岗位人员自愿递补,从另一岗位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调剂入围体检人员。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标准执行,体检时间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4.政审:政审对象为体检合格对象。政审由县委政法委和县禁毒办组织实施。
5.公示: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和政审合格的竞聘人员,各岗位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确定后由县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符合聘用条件的由领导小组研究后决定聘用。
6.选岗及聘用:组织经公示合格的人员按岗位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选岗,如遇总成绩并列相同,以笔试成绩高的优先选岗;如遇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均相同的以重新面试的成绩确定选岗顺序,由县禁毒委聘用到乡镇(街道)禁毒工作站工作。
7.如报名人员和岗位招聘人员比例为1:1,应聘人员通过报名前办公能力操作测试、体检、政审均合格的,予以公示聘用。
五、管理模式及职能职责
禁毒专职人员实行社会化聘用方式,由县禁毒办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聘用合同根据禁毒专职人员的工作实绩和现实表现实行一年一签。
禁毒专职人员由乡镇(街道)禁毒委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禁毒办通〔2020〕6号)开展工作,对辖区实行责任包保,提供戒毒康复服务,开展帮扶救助务,参与禁毒宣传,协助开展有关禁毒管理事务,指导督促村居开展禁毒基础工作。招聘人员一经聘用,原则上在聘用工作岗位最低服务期限为一年,确因考试进入国家机关事企业单位或随家属调动等原因需离岗的,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禁毒委批准同意,聘用人员因未办理离职手续无故离岗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因辞职辞退空岗补聘的参照公安辅警办法执行。
六、薪资待遇
聘用的禁毒专职人员工资待遇参照《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每月每人3100元(含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其社会保险费用,属于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单位缴纳,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承担;聘用薪资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调整。
七、本《实施方案》及未尽事宜由剑河县禁毒委员会解释。
县禁毒办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