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四川眉山市公安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100人公告

来源:眉山人事考试网 2021-05-06 08:40:41

眉山市公安局2021年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和提升公共安全服务水平,经四川省公安厅和眉山市委编办同意,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普通岗位和专业技能岗位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100名。其中,普通岗位70名,专业技能岗位3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名额

招聘岗位、名额及资格条件见《眉山市公安局2021年公开招聘普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职位表》、《眉山市公安局2021年公开招聘专业技能岗位警务辅助人员职位表》(见附件1、2)。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国家承认学历且符合职位条件及学历要求的人员(各岗位具体条件及学科专业要求,详见附件1、2、3)。

202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当按期毕业并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龄。勤务辅警:年龄18至28周岁(1992年5月6日至2003年5月6日期间出生),文职辅警:年龄18至35岁(1985年5月6日至2003年5月6日期间出生)。

4.热爱公安工作;

5.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勤务辅警:男性净身高1.70米及以上,女性净身高1.58米及以上;文职辅警:男性净身高1.65米及以上,女性净身高1.58米及以上。无其它不适宜从事公安工作的疾病;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资格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信息,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4.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5.因赌博、卖淫嫖娼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有吸毒史的;

6.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7.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

8.曾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擅自离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辞退、解聘的;

9.提供虚假个人证明资料或者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0.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11.国家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整个招聘工作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在眉山人事考试网(http://www.msrsks.com.cn),眉山公安信息网上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从2021年5月6日9时至2021年5月12日17时止,报名地点在眉山市公安局南正门右侧20米处(方向判定:面向市公安局南正门)。报名时须携带填写完善的《眉山市公安局2021年公开招聘普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4)或《眉山市公安局2021年公开招聘专业技能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5)、《2021年眉山市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附件7)、本人身份证、毕业证、1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1张(并提供电子照片)及报考岗位所需相关资格证书,复转退军人还需携带复转退等相关证件(以上证件、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资格初审。现场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发放《准考证》。报名时未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料或未按时提交相关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招聘。报名人员必须对本人提供的证件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招聘资格。

(四)职位调整。招聘名额与报名人数之比不得低于1:2,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调减招聘岗位招聘名额;调减后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调减或取消招聘名额情况在眉山人事考试网(http://www.msrsks.com.cn),眉山公安信息网上公告。

(五)笔试。笔试对象为报考普通岗位辅警和报考专业技能岗位辅警且资格初审合格的人员。笔试主要考基本法律法规常识,范围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分值100分,笔试成绩保留2位小数。

参加笔试人员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的第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笔试。

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记载的时间、地点为准,笔试成绩及成绩排名在眉山人事考试网(http://www.msrsks.com.cn)上公布。

(六)面试。面试对象为报考专业技能岗位的人员,面试内容为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基本业务技能操作,分值50分,面试成绩保留2位小数。

依据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报考专业技能岗人员的总成绩为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之和。

参加面试人员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的第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

面试的时间、地点、成绩及成绩排名在眉山人事考试网(http://www.msrsks.com.cn)上公布。

(七)体检。依据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对报考普通岗位人员笔试成绩和报考专业技能岗位人员的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依次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考试成绩相同的,下列人员优先参加体检:(1)烈士或者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2)职位表中具有优先专业和学科条件的人员;(3)经测试,擅长用藏、维、彝等少数民族语言进行交流、翻译或掌握排爆、突击攻坚、攀登等技能的人员。

体检标准应符合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附件10)。应聘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七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因自愿放弃体检、体检未完成及体检不合格等出现的缺额,在参加笔试或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和复检费用由应聘者本人承担。

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相关事宜在眉山人事考试网(http://www.msrsks.com.cn)上公布。

(八)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对象为完成体检且合格的人员。体能测试项目为: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测试成绩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附件8)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附件9)执行。体能测试不计算分值,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测试不合格,不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因体能测试不合格等出现的缺额,在参加笔试或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完成体检。

体能测试成绩现场公布。

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及参加体能测试人员在眉山人事考试网(http://www.msrsks.com.cn)上公布。

(九)政审和考察。体能测试合格人员在体测结果公布后7日内提供手续完善的《眉山市公安机关2021年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政审表》(附件6)。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和考察,因政审和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在参加考试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并完成体检及体能测试。

(九)公示。对政审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在眉山人事考试网(http://www.msrsks.com.cn)上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群众如有情况反映,可向中共眉山市纪委派驻眉山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反映。经公示无反映或虽有反映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市公安局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实的,取消聘用资格,因以上原因和公示期间拟聘人员自动放弃等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十)聘用及岗前培训。公示结束后,对符合聘用条件的,与眉山市公安局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二个月。

招聘结束后,统一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聘用条件,解除聘用合同。

四、薪酬待遇

薪酬待遇按《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眉府办发〔2017〕43号)规定执行,并办理“五险一金”。实行“固定工资+级别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制度,并建立定期工资增长机制。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全程由中共眉山市纪委派驻眉山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监督电话:028-38167851。

六、疫情防控与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全力确保每一位考生安全健康,请广大考生严格按照眉山市公安局《关于2021年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和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注意事项的公告》执行。

七、特别声明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眉山市公安局不举办、不委托任何单位或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培训班,不指定任何应考辅导资料或书籍。

八、其他

本公告由眉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8—38167532。

2021年4月30日

附件1:眉山市公安局2021年公开招聘普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职位表.xlsx

附件2:眉山市公安局2021年公开招聘专业技能岗位警务辅助人员职位表.xlsx

附件3: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专业目录.xls

附件4:眉山市公安局2021年公开招聘普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报名登记表.doc

附件5:眉山市公安局2021年公开招聘专业技能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报名登记表.doc

附件6:眉山市公安机关2021年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政审表.doc

附件7:防疫承诺书.docx

附件8: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docx

附件9: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docx

附件10: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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