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公开考核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公告
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甘组通字〔2019〕64号)和《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甘组通字〔2019〕111号)文件精神,经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专业技术工作人员3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无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
3.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及技能、任职资格等条件。其中,应聘人员毕业证上标注的学历及专业(专业方向)应当与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及专业(专业方向)一致。
4.年龄条件: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受年龄限制。未就业往届毕业生中,硕士研究生为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博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取得多个层次学历的应聘人员,按照与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和专业相符的年龄条件报名。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其他条件
1.公告中所涉及到的岗位,应届毕业生通过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证者优先,往届生提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证,应届毕业生提供规培证明。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和博士研究生学历应聘者优先。
2.公告中所有涉及到的岗位,学历均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3.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见《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人员岗位列表》,以下简称“岗位列表”)。
三、报名
报名工作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截止时间为2021年5 月31日17时,采取网络报名(电子邮箱)的方式。应聘人员填写《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2021年急需紧缺专业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并将报名表与报名材料以“岗位代码+专业+姓名”命名文件发送邮件到gsdermyy@163.com。报名所需材料:《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2021年急需紧缺专业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身份证和岗位要求其他所有证件的PDF扫描件和《报名登记表》电子版,对有国外留学经历人员还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PDF扫描件。应届毕业生凭所在院校证明报名,证明注明所学专业、预计毕业证发放时间。有工作单位的应聘人员还须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登记表》和所有证件的扫描件必须一致,各项信息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符合公告条件,对提供不实信息而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应聘者,一经发现取消应聘资格。
四、资格审查
对所有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初审和现场审核。
1.资格初审在报名后进行,并将资格初审结果等相关事项通过报名邮箱或电话通知考生。
2.初步审核符合条件者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应聘材料原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岗位计划要求中的相关资格证、执业证)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地点采取官网公告的方式通知考生。对于不符合应聘条件、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如期参加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将取消考核资格。
五、考核与考察
资格复审结束后,复审通过方可参加面试。我单位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参加面试人员以现场签到的人员为准。面试分数由高到低排列进入考察环节。面试结束后我单位结合人事档案对应聘人员政治素质及德、能、勤、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对应聘前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我单位将联系原单位考察。考察合格人员进入体检环节,对于考察不合格所出现的岗位空缺,按规定进行递补。考核、考察工作由我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六、体检
体检由我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执行。对于体检不符合岗位要求出现的岗位空缺,按规定进行递补。
七、公示
根据考核、考察及体检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在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八、审批
公示后符合拟聘用条件的人员, 2021年7月31日前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或毕业及学位信息无法进行网络查询的,不能提供公告要求其他资格证书,提供虚假材料、填报虚假信息,出现以上任一情况的应聘人员不予审批,审批不合格不予聘用。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岗位空缺不再递补。
九、备案
通过审批人员,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备案。
十、聘用
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兑现相应待遇,并按规定办理档案、户籍迁转等相关手续。
咨询电话:0931-4924427,0931-4923427
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
2021年5月12日
附件1:2021年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专业岗位列表(发布).xlsx
附件2: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2021年急需紧缺专业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xls
附件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