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市国资委选聘市属企业委派监事公告
关于东莞市国资委选聘市属企业委派监事的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东莞市国资委定于近期公开选聘8名市属国有企业委派监事。现公告如下:
一、选聘数量及职位简介
职位数量:市属企业委派监事8名。
职位描述:委派监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履行监事职责,对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履职。委派监事由市国资委选任委派、集中统一管理、提供教育培训、进行考核评价并确定薪酬。
二、选聘范围
东莞市各级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现任副科(四级主任科员)或以上的在编在职人员,市属国有企业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含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注册地在东莞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
三、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3.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4.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5.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市各级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应聘人员需放弃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且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属于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管理等6类专业之一;
(2)获得上述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2.市属国企应聘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属于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管理以上6类专业之一;
(2)获得上述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从事国有企业监事工作经验满5年;
3.注册地在东莞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在该行业从业满5年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4.上述工作年限和任职时间计算到2021年5月15日止。
四、选聘程序和方法
(一)接受报名
1.选聘方式:可采取组织推荐、行业协会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向市国资委报名,并填写报名表。
2.报名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下午17:00(以邮戳时间为准)。
3.报名方式:使用快递方式将报名材料寄送至: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6号机关大院中心楼三楼,东莞市国资委办公室,邮政编码:523000,联系电话:22223106。同时,通过政府OA发至市国资委办公室,或以电子邮箱方式将个人报名表发送至:gzwbgs@dg.gov.cn。
4.报名材料:
(1)《东莞市国资委选聘委派监事报名表》(双面打印,贴彩色大一寸照片)(附件)。
(2)由部门单位、企业、行业协会推荐的应附推荐理由并加盖公章。
(3)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学位鉴定证书复印件。
(4)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清单、任职〈在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
(6)本人近3年的工作总结及相关业绩材料。
(7)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5.注意事项:报名人员应认真对照选聘通知规定的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不符合选聘通知要求的,均不接受报名。
(二)资格初审
市国资委委派监事选聘工作小组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准予参加选拔考试,资格未通过审核者不再另行通知。
(三)选拔考试
资格初审合格者,由市国资委通知参加选拔考试。选拔考试主要考察报考者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举止仪表等。考试视情况采取面试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形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人岗相匹配原则,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如人选体检不合格或医院无法出具体检合格结论,以及存在影响履职的身体状况,取消录用资格,由市国资委研究是否递补体检人选。
(五)组织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考察,同时复审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如考察对象放弃考察或者考察不通过的,取消录用资格,由东莞市国资委研究是否递补考察对象。
(六)公示
经体检和考察合格后,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东莞市国资委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七)办理入职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相关程序办理入职手续。如选聘岗位无符合相关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六、薪酬待遇
委派监事工资实行年薪制,按《东莞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要如实填写报名表,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材料造假情况,招聘单位可以取消录用资格。
(二)报考所有资料恕不退还,请自行做好备份。
八、联系方式
东莞市国资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22223106,联系人:叶娟娟
监督电话:22223183,联系人:麦惠澎
本公告由东莞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