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河南许昌学院招聘23人公告
许昌学院2021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豫人社〔2015〕55号)规定,我校拟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23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公开招聘方案。
一、学校简介
许昌学院座落于汉魏故都——河南省许昌市,是一所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校园占地近1700亩,现有教职工1710人。学校有67个本科招生专业和13个专科专业,涵盖理学、工学、文学、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医学等十个学科门类,是一所理工为主、多科协调、富有特色的综合性应用型本科院校。
二、公开招聘工作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主管组织、人事、教学、纪检的学校领导为副组长,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纪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岗位专业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招聘的组织、协调工作;岗位专业审核委员会由招聘单位的院长组成,具体负责规范申报审定招聘专业及招聘资格审核全过程中专业认定确认工作。
人事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和岗位专业审核委员会主任。
三、招聘岗位、专业及人数
根据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空缺情况和学校发展需要,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3名硕士研究生,详见附件《许昌学院2021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览表》。
四、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2019、2020、2021年毕业的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
6.国(境)外学历需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7.岗位所需的专业和其他条件(详见附件《许昌学院2021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览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应聘:
1.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5年内不得参加本省内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4.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五、招聘工作程序
(一)公布招聘信息
本次招聘方案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同时发布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址http://www.ha.hrss.gov.cn)和许昌学院网站(网址http://www.xcu.edu.cn),发布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14日。
(二)报名
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应聘人员登录“许昌学院教师招聘报名系统”报名(网址http://zhaopin.haedu.gov.cn/default.aspx?sid=26),报名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5日,每人限报我校1个岗位。报名成功后应聘人员务必牢记登陆密码,应聘人员可凭此密码登录招聘系统查询个人相关信息。
重要提示:招聘工作中具体事宜,请应聘人员随时关注我校网站(若应聘人员不及时阅读相关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联系人:徐老师;联系电话:0374-2973389。
(三)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工作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的指导下,由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应聘人员需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一旦查实应聘人员资格不符或弄虚作假,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2.应聘人员需及时登录网上招聘系统和学校人事处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的比例不低于3: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该招聘岗位计划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对于紧缺、急需专业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省教育厅同意,在确保竞争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变动情况将及时在我校网站上公布。
3.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须先到我校人事处进行现场报名确认和资格核查,届时应聘人员需携带的材料包括: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②本人第一学历至最高学历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国学位与研究生信息网”下载打印的第一学历至最高学历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学位认证报告;③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原件、复印件。通过现场报名确认和资格核查的应聘人员方可取得笔试资格。④思政课教师和辅导员岗位需提供中共党员证明材料原件1份。党员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从“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导出《党员登记表》,并加盖基层党组织公章。
(四)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试讲、答辩和实际操作等),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指导下,由我校具体组织实施。我校将在学校网站公布考试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成绩录入招聘系统。
1.笔试。笔试满分100分,笔试内容为应聘岗位所需的公共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主要测评应聘人员适应岗位要求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及排名在笔试结束后一周内在我校网站上公布。
笔试时,招聘岗位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变动情况将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布。笔试结束后,若发现某岗位参加笔试人数不足3人,取消该岗位招聘,变动情况将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布。
2.面试。面试满分100分。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按各岗位拟招聘人数职位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面试方式为试讲和答辩。①试讲60分:采取传统教学方式,不使用多媒体课件,内容自定。主要考察应聘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教学组织、逻辑思维和归纳概括能力及板书等。②答辩40分:采用演讲、提问方式进行,根据专业特点,面试内容还可以包含实际操作环节。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业务能力、科研水平、综合素质等基本情况。
面试环节将全程录像。面试结束后,现场公布面试成绩,并于当天在学校网站上公布成绩及排名。
面试当天若相关岗位人员缺考形不成竞争,取消该岗位招聘。若相关岗位人员缺考形成竞争,面试继续进行,成绩有效,未到场人员成绩视为零分。
3.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所有应聘考生总成绩低于60分者,将不予聘用。
(五)体检和考察
体检工作由我校组织实施,体检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最后一名考试成绩相同的,进行面试加试。体检人员名单在我校网站公布。体检标准参照《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7年修订)》。如体检出现不合格者,可按报考同一招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体检合格人员由我校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进行考察。对有违纪违规记录,以及其他不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经核实取消应聘资格。考察阶段因考察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不再递补,因自愿放弃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经我校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可以递补。
(六)拟聘人员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即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要在招聘结束后上报省教育厅,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上报拟聘用人员公示时,需要提供拟聘用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其工资待遇按河南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七、纪律与监督
学校纪检部门将对整个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举报和申诉进行调查查处。对弄虚作假,在考核过程中作弊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应聘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八、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开展公开招聘活动疫情防控要求,在许昌学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指导下,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将制定招聘防疫方案,确保防疫人员、防疫物资、场所消毒、健康识别、交通疏导等防疫措施到位,确保公开招聘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咨询电话:0374-2973389(学校人事处)
监督电话:0371-69691970(省教育厅人事处)
0371-69690394(省人社厅事业处)
0374-2962856(学校纪委)
九、其他注意事项
人事处网站(https://renshichunew.xcu.edu.cn/rczp.htm)为本次招聘信息发布的主要途径,应聘人员需及时关注,若因本人未及时阅读相关信息导致的后果,责任自负。
附件
许昌学院2021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览表
岗位名称 |
招聘学科专业 |
人数 |
学历要求 |
岗位条件及要求 |
思政课 教师岗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相近专业) |
10 |
普通高等教育 硕士研究生 |
1.年龄35周岁以下(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第一学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本、硕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 2.学校正式聘用后,需从事辅导员工作四年以上; 3.思政课教师岗本科和硕士阶段所学专业均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及相关专业,具体指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政治学理论、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党史、国际政治、国际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哲学、社会学、中国近现代史专业等; 4.思政课教师岗要求为中共党员。 |
专业 教师岗 |
美术学 |
1 |
||
体育教育训练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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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
1 |
|||
园林规划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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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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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技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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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类 |
1 |
|||
工商管理类 |
1 |
|||
辅导员岗 |
专业不限 |
5 |
普通高等教育 硕士研究生 |
1.年龄35周岁以下(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第一学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2.中共党员; 3.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