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广陵区从事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人员招聘12人简章
关于扬州市广陵区从事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人员的招聘简章
为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强化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领域党的建设工作,受有关单位委托,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名主要从事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的人员,特制定简章如下:
一、招聘条件
1、具有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生态科技新城、扬州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户籍;
2、面向中共正式党员;
3、具有第一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
4、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86年11月1日以后出生);
5、政治素质过硬,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务实;
6、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本次公开招聘范围
1、现役军人和普通高校在读学生;
2、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调查的;
3、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4、受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的;
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6、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撤销的;
7、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不宜报考或其他不适合做为招聘对象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招聘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21年11月30日—12月2日下午17:30截止。
2、报名方式:应聘人员将报名所需材料,以压缩文件包形式,投递至招聘专用邮箱(1490876680@qq.com),命名方式:应聘岗位+个人姓名。联系人:常雪婧,0514-82075531。
3、需提供报名材料:
(1)报名表(详见附件2)原件扫描件(注:报名表上应含个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个人工作经历一栏必须清楚描述符合岗位所需的特定工作经历,否则视为无效报名);
(2)自荐书(个人简历);
(3)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扫描件;
(5)工作经验证明(相关单位证明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参保凭证)原件扫描件;
(6)专业技术证书及其他符合岗位要求的相关佐证材料原件扫描件。
(二)资格初审
报名截止后,根据所需岗位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及筛选,初审结果将在报名截止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应聘人员,对未通过初审者恕不一一告知。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的比例不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则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数。
(三)笔试
1、考试方式:采取闭卷方式,不指定辅导用书
2、笔试内容: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
3、其他事项:考生凭本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笔试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笔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面试
笔试结束后,按招聘计划数3倍的比例(不足该比例的以实际人数为准),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采用百分制计分,不设合格线。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参加面试人员,按其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合成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有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则以面试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工作由扬州市广陵区新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政审
体检合格后组织政审,根据任职要求和岗位条件,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招聘要求者,取消录用资格。
(七)公示
考察结束后,经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本人放弃出现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招录人员分配方案。由扬州市广陵区新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至各园区(乡镇、街道)工作,聘用后工资待遇参照所在园区(乡镇、街道)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正式聘用资格,自谋职业。试用期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聘用的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九)注意事项
参加笔试和面试的考生,须自觉遵守扬州市最新的防疫政策和要求,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不得参加考试,来自中、高风险城市所属低风险地区的应聘人员须提供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四、监督与纪律
应聘人员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初审、适岗评价、笔试、面试相关事宜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监督。电话:0514-82075531。
本简章由扬州市广陵区新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