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公民的基本权利

来源:国家事业单位考试网 2022-02-08 16:50:26
  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法律的考察一般比较简单,都是常规性知识点的考察,要求学员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基础概念即可。


  1.平等权。


  基本内容如下:(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禁止差别对待;(3)允许合理差别。(平等是相对的;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无罢工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我国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允许公开传教。)


  4.人身自由权


  (1)生命权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生命权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


  (2)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②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③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合法搜查是可以的)


  (3)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4)住宅不受侵犯


  ①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合法搜查是可以的)


  ②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人身自由、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法律不可以强制检查)


  5.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1)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3)物质帮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目前,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公民在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物质帮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5)文化权利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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