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福建漳州平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聘见习人员公告

来源: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2-02-25 15:49:58
 

2022年平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聘见习人员公告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文件精神,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根据《漳州市青年见习计划暂行实施办法》(漳人社[2019]109号),现面向社会招募就业见习人员1人,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学历。

2.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办公软件操作,服务意识强,身体健康。

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申请参加见习前无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过社会保险且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2020、2021届毕业生)。已享受过见习补贴的人员不纳入见习对象。

二、见习时限及待遇

见习期限为3-12个月,最低不能少于3个月,待遇按见习补贴标准每月1884元(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公告发布日起至3月4日下午17时截止(节假日除外)。

2.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县住建局办公室(地址:小溪镇西大路76号三楼)。

网上报名:以“姓名+见习岗位报名”为标题,发送报名资料电子版(原件发送扫描件)至县住建局邮箱phxjsj@163.com。

报名资料:①《平和县青年见习申请表》(见附件1);②毕业证书、身份证;③社保查询页面截图(闽政通app,需实名认证方可查询)。

(二)面试

经初审,对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确定见习人员。参加面谈的申请人需携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原件。

(三)聘用

拟聘用对象在接到聘用通知后,与县住建局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

咨询电话:0596-6095801,18250734116。

(四)其他

见习人员见习期管理按见习单位管理制度(附件2)执行。

平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25日

漳州市青年见习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照片

出生年月

 

健康情况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

 

学  历

 

学  位

 

有何特长

 

所学专业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手机)

 

见习岗位

 

电子邮箱

 

个人履历(从高中写起不间断)

 

家庭主要成员及所在单位

 

见习单位意见

 

注:困难家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相应材料附后

平和县住建局关于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青年见习计划是我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我单位见习人员管理工作,现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来我单位见习的见习人员,见习期限为3-12个月。

第三条 本规定适合在我单位见习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健康状况良好、品行端正、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
二、工作流程

第四条 见习人员经过单位面试考察,由县住建局办理入职手续,并将人员信息录入见习人员基础台账。

第五条 组织单位各个部室对见习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三、见习人员行为规范

第六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下列事项:

1.按时上班,不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尊重领导,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不与领导发生冲突。

3.节假日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脱岗,注意防火防盗,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4.上班时间严禁做私事:严禁打闹、嬉笑、打牌、下棋、吃零食、看小说及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不得在工作期间喝酒等。

5.保持办公室整洁,爱护公务,珍惜财产。

6.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注重个人品德修养,衣冠整洁,着装规范,举止端庄得体;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尊敬上级,尊重他人;互帮互助,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

7.努力学习,勤奋上进,坚持不懈的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考勤

第七条 见习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令时),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见习人员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行为,依下列规定处理。

1.见习人员上下班均应实行签到签退管理,不得托人或受托签到签退。

2.上班时间迟到超过30分钟或者脱岗1小时以上的,按旷工处理。

五、请假

第九条 见习人员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等假期。

第十条 见习人员请假,应提出出面申请。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在8个时内利用电话、邮件或其他方式,报告相关领导,上班后当天应补办手续。

六、见习人员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在见习过程中,严禁下江、河、湖泊、水塘等游泳,严禁酗酒、吸烟。

第十二条 见习人员在见习过程中不得寻衅滋事。

七、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用人部门要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单位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见习人员,用人部门可随时取消见习资格,并报县人社局备案。

第十五条 除上班时间在我单位见习外,其他时间一切活动所发生的一切活动与本单位无关。

平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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