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警惕养老诈骗
毁于一“蛋”、“游”尽灯“哭”、“资”虚乌有这些新名词都与养老诈骗息息相关。诈骗罪又被犯罪分子玩出了新花样。只有受害人想不到,没有犯罪分子做不到。今天来给各位考生简单介绍诈骗罪的相关知识点。
一、何为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有着严格的逻辑结构。要求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第三人)因而获得财物,被害人因此受到损失。
二、花式养老诈骗
近日,广西公安机关成功侦破系列特大养老诈骗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8名,涉案金额总价值5000余万元。据悉,该诈骗团伙以“养老服务、养老基金”等名义对老年人实施诈骗,声称老人缴纳百元即可获得百万元至千万元回报,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使得老年人产生错误认识,纷纷心动,全国将近5万余名老人将养老钱投入这个骗局,犯罪分子进而取得受害人的养老钱,后将诈骗所得资金通过各级“跑分”团队进行洗白,随后汇入“上级”指定账户,最终再由“上级”账户汇入其个人账户中,从而将诈骗资金据为己有。是性质极其恶劣的特大养老诈骗。
从上述案件中,不难看出,对于老年人群体,很容易被骗子虚假的关心体贴所打动,沉浸在“投资养老”的幻想中。下面,我们继续来揭秘另一种骗局“以房养老”。
所谓的“以房养老”是指犯罪分子先用礼品吸引老年人注意,降低其心理防线,向其宣传所谓“以房养老”产品。下一步为老年人联系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老人将贷款再转给犯罪分子建立的虚拟投资机构购买虚假理财产品,犯罪分子再用所谓的理财收益为老人还贷,犯罪分子一般会还掉前几期贷款,且支付相应的收益后,溜之大吉,空留老人“房不剩房”。
综上,不论什么形式的诈骗,都是利用人性的弱点--贪图小便宜。在此,友情提醒各位切莫贪图小利,而后悔莫及。
【试题练习】(单选)王大爷是一位空巢老人,贾某定期上门为老人送温暖、心理关怀,获得老人信任,借机为其推销养生保健丸,声称常服次药能延年益寿(其实根本没有此功效),先后获取老人10万元药钱,后消失在人海。贾某的行为( )。
A.构成诈骗罪
B.不构成诈骗罪
C.构成侵占罪
D.构成职务侵占罪
【答案】A。解析:要求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第三人)因而获得财物,被害人因此受到损失。贾某欺骗老人养生保健丸延年益寿,使老人产生错误认识,上当受骗,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构成。因此,贾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侵占罪是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故本题答案为A。
【考点点拨】诈骗罪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是高频考点。考察形式以案例居多,希望大家在掌握其本质的基础上将题目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