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选荐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关于公开选荐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校外培训监管,提升校外培训治理水平,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选荐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组建公众监督队伍参与我区校外培训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荐范围
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主要从新闻媒体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家长代表等社会人士中选荐。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管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教师,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含退休人员)、政府督学等优先。
二、资格条件
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热心教育事业,关注教育发展,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荣誉感,认真履行职责;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密切联系群众、公信力较强;
(四)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备可以从事监督工作的身体条件且本人自愿应聘;
(五)无犯罪记录或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三、工作职责
(一)参与调查了解我区校外培训治理的实际情况,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反馈,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监督并反馈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行为;
2.监督并反馈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超标超前超范围培训、培训内容低俗违法等行为;
3.监督并反馈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4.监督并反馈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培训活动等行为,如“一对一”“一对多”“家政服务”“住家教师”等隐形变异学科类违规培训;
5.监督并反馈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培训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是否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
6.监督并反馈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7.监督并反馈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是否超前收费(一次性缴费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单科目不超过60课时且不超过5000元);
8.监督并反馈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培训材料违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9.监督并反馈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是否全部纳入资金监管;
10.监督并反馈校外培训机构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二)及时反映我区校外培训治理中共性的困难、问题和薄弱环节,协助开展有关督查调研工作,根据了解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荐程序
(一)推荐和自荐。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选荐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方式。
1.单位推荐。由“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各镇街结合工作需要,提出推荐人员名单(每单位不少于1名推荐人员),并对推荐人员进行考察和资格审核工作。请各单位填写《南沙区校外培训监督队伍推荐人员汇总表》(附件1)和《南沙区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信息表》(附件2),于3月1日前报送我局校外培训监督科。
2.个人自荐。符合选荐条件且有意向的社会人员可报名自荐,报名方式:将《南沙区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信息表》(附件2)及相关自荐材料,包括身份证、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发送至我局校外培训监督科,电子邮箱:nsqmbjy@gz.gov.cn,报名时间:即日起至3月20日。
(二)公示和聘任。我局根据推荐(自荐)情况和工作需要统筹考虑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考察公示,确认后颁发聘书,公布聘任决定,并就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履职和纪律等提出要求。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实行三年一期,一期一聘。实行年度考核及退出机制,对履职不力、违纪违法的社会监督员予以解聘,单位推荐的按照1:1的比例补选推荐,补选人员任期接续。
五、日常管理
(一)由我局为区级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颁发聘书,聘期三年,自受聘之日起计算。
(二)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工作属志愿服务性工作,不享受工作报酬。
(三)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予以解聘:
1.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2.监督反馈过程中存在故意捏造与事实不符行为的;
3.身体健康情况不再适合监督工作的;
4.本人提出并经研究同意不再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5.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2023年2月20日
(联系人:梁思蓓,电话:39053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