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南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招聘446人简章

来源: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 2023-05-02 08:44:21

2023年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湘人社发〔2019〕1号)精神,结合我委直属事业单位工作需要,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4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工作需要、人岗相适,注重综合能力和专业知识相结合。

二、人员管理

列入相应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其岗位等级待参加单位竞聘后确定。

三、报考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5.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7.本次招考报名截止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读学生不得参加报名(2023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暂凭加盖毕业院校就业部门印章的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报名、参加资格审查,但应在2023年7月31日前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否则取消聘用资格;2023届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3年12月31日)。在读的普通高等学校计划内统招非2023届研究生不能以本科学历报考,其他情形以此类推;

8.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9.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具体条件

此次招聘岗位299个,招聘计划446名(详见附件1)。

说明:1. 30岁及以下是指1992年5月7日以后出生,35岁及以下是指1987年5月7日以后出生,40岁及以下是指1982年5月7日以后出生,依此类推。退役大学生士兵年龄可放宽3岁。

2.岗位表备注为高校毕业生岗位的限2021、2022、2023届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报考。

3.住培基地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4.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应为全职工作经历,工作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计算,工作经历和服务年限时间截止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全日制在读期间(含国外留学学习期间)的实习、兼职、参加社会实践等不能计算为工作经历时间。

5.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对有疑义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以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对有疑义的党校学历(学位),以省委组织部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国外留学所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后才可报名。国外留学所取得的学历学位经教育部认证后可视同为相同等级国内计划内统招全日制学历。

6.岗位所要求的专业以《2023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附件2)为准。出现考生所学专业未列入该专业目录的情形时,由学校开具证明,招聘单位根据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认定。专业要求表述为某个具体专业时,表示仅该专业符合岗位要求,而非某类专业。

7.有执业证或资格证要求的岗位,通过相关考试尚未取得证书的可暂凭合格成绩单报名。

8.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自行承担。

五、关于编制备案制

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创新人事管理体制机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长沙市第四医院实施公立医院编制备案制改革试点。编制备案制是指公立医院在核定的人员总额内自主聘用,报编制部门备案,实行备案制管理。改革试点期内,试点医院编制备案制人员的在岗聘用、收入分配、进修培训、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考核奖惩等方面与编制实名制管理人员同等对待。

六、招聘程序

发布简章→报名→资格初审→打印准考证→笔试(直接考核岗位免笔试环节)→资格复审→考核→体检→考察→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含资格终审)→公示→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一)发布信息

相关信息公布网站:招聘简章、拟聘用人员公示通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rsj.changsha.gov.cn、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sjkw.changsha.gov.cn公布。有关考试具体安排、各环节相关信息等均在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 wsjkw.changsha.gov.cn“人事信息”-“招考信息”栏公布,请考生自行查阅,不另行通知。

(二)报名、资格初审

1.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多报则取消应聘资格。

2.报名网站:人事招聘服务平台网www.jobgov.com。考生登录报名网站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并根据报考岗位要求将所需材料原件扫描上传:

(1)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电子相片;

(2)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研究生岗位对本科学历/学位有要求的,需同时上传本科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

(4)学历认证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扫描件;

(5)报考岗位要求专业方向的,若毕业证书不能体现,需上传毕业院校出具的专业方向证明;

(6)报考岗位要求具有资格证/执业证的,上传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扫描件;

(7)报考岗位要求具有相关职称的,上传职称证书扫描件;

(8)报考岗位要求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上传规培合格证书或规培基地出具的相关证明扫描件;

(9)报考岗位要求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上传劳动(聘用)合同/工作经历证明(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扫描件;

(10)报考岗位要求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的,上传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扫描件;

(11)按放宽条件报考的,需上传本人符合放宽条件的有关材料扫描件;

(12)其他需要上传的岗位要求材料扫描件。

以上前4项为必须上传资料,后8项根据报考岗位具体要求选择上传。如未上传岗位要求所需资料,或因上传图片模糊不清、不符合要求导致不能正常报考的,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后果。

3.网络报名时间:2023年5月8日(周一)09:00—5月11日(周四)17:00。考生对照岗位条件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岗位,报名信息提交后不能再改报。

网上资格初审时间:2023年5月8日(周一)09:00—5月12日(周五)12:00。考生在资格初审期间应及时登录报名网站查看审核状态,提示补充资料的需及时补充上传并再次提交。

网上准考证打印时间:2023年5月19日(周五)9:00—5月21日(周日)14:30。

4.入围资格复审的考生需在报名网站打印本人的《长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名表》并妥善保存,资格复审时交招考单位审查。

5.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必须符合所报岗位的条件要求,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完整、合法、真实、准确。

6.开考比例: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数的比例原则上须达到3:1(含)方可开考,达不到此比例则取消或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对于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报请长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开考比例至2:1。岗位要求为博士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不受开考比例限制。报考岗位被取消的不再改报。

7.本次招聘考试不收取报名费用。

(三)笔试

1.笔试时间暂定为2023年5月21日(周日),具体以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为准。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正式有效居民身份证(不能以电子身份证代替,下同)。居民身份证遗失的考生可凭社保卡、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盖章带照片的的户籍证明或常住人口信息表参加考试。未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2.笔试内容:

(1)医学类岗位:笔试科目分为医学基础知识和岗位相关专业知识两科,满分各为100分;考生笔试成绩按医学基础知识占40%、岗位相关专业知识占60%合成(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2)非医学类岗位:笔试科目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岗位相关专业知识(或申论)两科,满分各为100分;考生笔试成绩按公共基础知识占40%、岗位相关专业知识(或申论)占60%合成(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3.各岗位笔试内容详见附件。

4.2023年5月29日(周一)开始,考生可在报名网站查询本人的笔试成绩,对笔试成绩有异议者可于5月30日(周二)(9:00—12:00,13:00—17:00)到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事处(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一办公楼636房,电话:0731—88666316)递交书面查分申请(须附本人正式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的复印件),并于6月1日(周四)(9:00—12:00,13:00—17:00)到申请查分的地点领取查分结果。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五)资格复审

1.笔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笔试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得入围资格复审。

2.进入资格复审的人选,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末位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进入资格复审。直接考核岗位资格初审合格的报名人员全部入围资格复审。

3.直接考核岗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将于2023年5月15日(周一)在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笔试岗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将于2023年6月2日(周五)在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同时公布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和地点。

4.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本人的《长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名表》和本人正式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与学位证书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5.不按时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考核资格,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末位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进入资格复审(同一岗位递补不超过1次)。

(六)考核

1.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考核。

2.考核时间、地点、具体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案将在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

3.考核合格分数线为70分,考核任一单项成绩低于70分的考生不进入体检程序。

(七)总成绩合成

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40%、考核成绩占60%合成(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直接考核岗位考核成绩即为考生总成绩。

(八)体检

1.体检对象以岗位招聘数为基数,按1:1的比例,在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依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若总成绩相同的,考核成绩高者入围;直接考核岗位总成绩相同的,跟班考核成绩高者入围(下同)。入围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公告将在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

2.体检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

3.未完成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列为考察对象。出现体检不合格或者弃权时,从报考同一岗位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总成绩相同的,考核成绩高者入围(同一岗位递补不超过1次)。

4.经医院确认已受孕的体检对象保留体检资格,若后续程序出现不合格或放弃不再递补。

(九)考察

1.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2.考察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进行。

3.考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调档及考察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

4.当考察出现不合格或弃权,导致该招聘岗位考察人选空缺时,则从报考同一岗位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依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总成绩相同的,考核成绩高者入围(同一岗位递补不超过1次),经体检合格后进行考察。

(十)公示、聘用

1.考察结束后,考察合格人员即为拟聘用人员。

2.拟聘用人员名单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放弃,或被举报查实为不合格导致岗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3.拟聘用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将《长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名册》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4.所有聘用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5.聘用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到上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其他

(一)咨询电话:

1.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事处:0731-88666316

2.长沙卫生职业学院人事处:0731-84015906

3.长沙市中心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0731-85668051

4.长沙市第一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0731-84667683

5.长沙市第三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0731-85171617

6.长沙市第四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0731-81854639

7.长沙市口腔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0731-83878470

8.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 0731-85259023

9.长沙市妇幼保健院人力资源管理部:0731-84196605

10.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事管理部:0731-84785461

11.长沙血液中心人事部:0731-84744114

(二)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731-89728875

(三)监督电话:

1.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纪委:0731-88666173

2.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731-88666037

附件1:2023年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xlsx

附件2:2023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xlsx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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