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北咸宁市法院系统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37人公告

来源: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15 10:05:19

咸宁市法院系统2023年度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配套措施,及时充实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咸宁市法院系统决定招聘(法院直接聘用,非第三方劳务派遣)一批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

咸宁市法院系统7家法院共计划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37名,各法院具体的招聘人数、职位资格条件、政策咨询电话等详见《咸宁市法院系统2023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2.报考人员年龄应在18周岁(含)以上,35周岁(含)以下(1987年6月至2005年6月期间出生)。

符合报考定向招聘职位条件的人员年龄放宽至45周岁(不含)(1978年6月以后出生)。

3.学历。报考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报名定向书记员必须符合下列其一条件:(1)在2018年9月14日(不含)前,以书记员或打字员(速录员)身份招聘进入本法院;在资料审核认定截止时间前,在现书记员岗位且工作连续满半年;(2)在2018.09.14(不含)前,招聘进入本法院,在资料审核认定截止时间前,在现书记员岗位且工作连续满半年,在书记员岗位工作累计满两年。(资料审核认定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5.现役军人、在职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非2023年应届毕业的人员。

6.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7.有其他不适宜担任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情形的。

三、报考程序

1.查询职位

报考人员可于本公告附件1查询职位计划。

2.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可在2023年6月19日9∶00至6月22日17∶00之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及《咸宁市法院系统2023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填写诚信报考信息,如实并完整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电子照片,选择合适职位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不能多头报名,只可选择一个职位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网上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于2023年6月19日至6月23日期间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6月19日9∶00至6月22日17∶00期间,报考申请已提交尚未审查的和通过资格初审的,均不能修改本人注册信息或改报其他职位。所报岗位未通过审核的,可在报名时间内重新选报其它岗位。2023年6月22日17:00后,所有报考人员均不能再修改个人注册信息或改报职位,请考生尽早报名,以免报名截止后因资格初审不通过而错失考试机会。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报考定向招聘职位人员需通过所在资格审查后,再在网上进行报名。审查通过人员在所在法院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咸宁中院汇总辖区定向招聘人员名单,报省法院备案。

资格初审由招聘单位负责,涉及职位公告中的专业、学历、法院工作经历、其他招录资格条件以及是否具有回避情形等相关信息的咨询,如有疑问请咨询各招聘单位联系人(附件2)。

4.打印准考证。本次招聘考试考生不缴费。通过报名资格网上初审的报考人员在6月29日9∶00至7月2日9∶00之间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和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笔试、资格复审等环节均需持有笔试准考证(建议至少打印4份),请报考人员妥善保存。

(二)笔试

1.笔试范围。考试科目为《岗位能力检验》,主要测试与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素养,原则上包括基本政治理论、法律基本常识与基本概念、文字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及其他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

2.笔试时间。笔试时间为2023年7月2日(笔试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请携带黑色中性笔、2B铅笔、橡皮等必要的文具,同时必须携带准考证、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缺少准考证、二代身份证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笔试。笔试开始30分钟后未能按时到场或中途擅离考场的视为放弃考试。

(三)加分和最低合格分数线

报考人员可按下列条件在笔试成绩中加上相应分数并按规定程序公开,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1.烈士的配偶、子女,加10分;2.因公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加5分;3.脱贫户及其子女加2分。考生笔试考试成绩与加分之和,为该考生的笔试成绩。

笔试、速录测试按百分制分别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体能测试实行二级制。笔试、速录测试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体能测试不合格,不能进入后续环节。

笔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试的方式进行。社会公开招聘职位笔试开考比例不得低于1:2;定向招聘职位笔试开考比例不得低于1:1.5。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的,按比例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数。

(四)资格复审

职业技能测试前,达到规定竞争比例的职位,组织现场资格复审。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由招聘法院依据考生笔试成绩(含加分)高低顺序,按照以下竞争比例确定。

资格复审另行公告,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1.公开招聘职位入围人员按1:3的比例,依据笔试折算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对竞争比例达不到1:3的,招聘法院可视情况按照不低于1:2竞争比例确定。对仍然达不到1:2竞争比例的,招聘机关可视情在咸宁辖区法院、同一类型职位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参加调剂考生的笔试成绩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合格分数线且符合拟调剂职位的资格条件。已经入围资格复审的考生,均不得参加调剂。调剂入围人员须由招聘法院组织资格复审。调剂后仍达不到规定竞争比例的,按比例核减、取消招聘计划。

调剂职位另行公告。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2.定向招聘职位入围人员按不低于1:1.5确定。达不到最低比例的,按比例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数。

3.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公开招聘职位可不设置竞争比例。

凡放弃资格复审,或提交审查的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由招聘法院取消职业技能测试资格,并在同职位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折算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职业技能测试

职业技能测试包括速录测试和体能测试。雇员制书记员参加速录测试,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参加体能测试。速录测试实行百分制,体能测试实行二级制。

速录测试主要考察考生打字速度及正确率,测试内容为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看打)。打字速度不低于40个正确字/分钟。体能测试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试三个项目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视为体能测试不合格。

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由考生当场签字确认。职业技能测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职业技能测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得进入后续环节。

职业技能测试时间、地点、测试成绩计算方法等事项另行公告。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六)确定综合成绩

考生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折算。速录测试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40%+速录测试成绩×60%。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

(七)考察、体检

招聘法院按照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笔试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按职业技能测试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报考雇员制书记员职位的考生,以速录测试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报考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的考生,按男子1000米跑或女子800米跑(根据考生性别,男子参加1000米跑,女子参加800米跑)的用时从少到多的顺序确定。

1.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2.组织考察。考察工作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组织实施。考察前,考生要提交个人自传(1500字左右),考察组结合个人自传,通过查阅档案、个别谈话、群众座谈、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工作表现、身体心理健康情况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报名资格进行复查,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要重点考察考生的政治立场、政治思想、政治品质和道德修养,同时对考生参加国家法定考试的诚信记录、银行个人征信记录、法院被执行人信息记录等各类个人诚信信息进行核查。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缺额时,由招聘单位根据用人需要报省法院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八)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

各招聘法院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体检结果等情况,择优确定各职位拟聘用人员。

(九)公示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官(http://www.xnszy.hbfy.gov.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期为5天(定向招聘职位还应同时在用人法院内部进行公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实名举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十)签订劳动合同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层报省法院批准聘用后,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由市中级法院统一制作劳动合同书范本,用人法院参考制定),签订保密承诺书。首次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符合相关规定,双方愿意续聘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十一)递补聘用。

递补聘用仅面向报考公开招聘职位的考生。递补聘用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在此期间,若出现本年度已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缺额的,招聘法院可选择递补聘用,递补聘用人员的资格条件以报名时条件为准。

四、相关待遇

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权利,聘用单位为其办理五险一金。劳动报酬原则上按照高于当地劳务派遣(合同工)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40%确定。工作满一年的,经考核合格可发放一次性绩效奖金。若后期薪酬标准调整,统一按新标准执行。

五、相关事项提醒

(一)考生网上报名时务必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或固话),随时关注湖北人事考试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公告信息,在招聘各环节特别是资格审查、调剂和递补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聘单位。因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仔细核对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科目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

(三)准考证是参加笔试、职业技能测试、资格复审、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遗失不补。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四)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本公告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公告《职位表》(附件1)中所列的内容,由各招聘法院负责解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附件:咸宁市法院系统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公告.docx

咸宁法院系统2023公开招聘雇员制书记员职位表(附件1).xlsx

咸宁市法院系统2023年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咨询及纪检监督电话(附件2).docx

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政策的县(市、区)(附件3).docx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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