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盐城响水县卫健系统招聘定向医学毕业生10人公告
来源:响水县人民政府
2023-07-18 09:25:58
响水县卫生健康系统部分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定向医学毕业生公告
根据原省卫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15〕21号)《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定向就业协议书》等文件精神,并经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必要条件;
5.招聘对象为响水县户籍的2023年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毕业生,未履行《定向就业协议书》规定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不得报考。
二、报名
(一)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2023年7月25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报名地点:响水县卫健委组织人事科(响水县黄海路86号);
联 系 人:王姣姣;
联系电话:0515-86873001 0515-86873023。
(二)报名注意事项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本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照2张;(2)《响水县卫健系统部分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定向医学毕业生报名表》;(3)身份证;(4)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2.本次公开招聘根据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政策的复函》(苏价费函〔2007〕146号)规定,收取报考人员笔试费、面试费各100元。
3.报考者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地点报名,县卫健委组织资格审核。
4.考试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准考证发放时间另行通知,报考者应聘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
5.应聘人员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三、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分各为100分,笔试设5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
(一)笔试:笔试内容为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笔试成绩将在响水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二)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考试由县卫健委统一组织,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考生,按县卫健委通知领取准考证。应聘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考点参加考试。
考试结束后,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
四、体检、考察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按各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选(总成绩相同,取笔试成绩高者;总成绩、笔试成绩均相同,加试决出名次,加试方式、时间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察参照江苏省考录公务员考察标准执行。
因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同一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成绩相同,取舍办法同前)。
五、选岗
对W03和W04岗位,根据体检考察结果,确定选岗人员名单。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岗(成绩相同,取舍办法同前)。选岗事项另行通知。
六、聘用
根据体检、考察和选岗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响水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xiangshui.yancheng.gov.cn/)公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 招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首聘服务期为6年。未能通过此次定向招聘进编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在服务期内只可参加我县镇区卫生院的公开招聘。聘用备案后不再递补。
所有拟聘用人员须于2023年8月31日前提供个人档案,个人档案寄送至响水县卫健委组织人事科(地址:响水县黄海路86号,邮编:224600)。对证件不全、档案未转入、提供虚假证件材料的,不予聘用。
严格执行12个月试用期制度和卫生行业执业准入制度。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或在3年(2个考试周期)内未取得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因本人原因,不参加本次招聘考试、不参加选岗、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
七、回避
本次招聘按《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第七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回避。
八、待遇
被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县相关部门审批后办理事业列编手续,享受我县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九、纪律监督
响水县纪委、县监委第十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本次招聘工作进行监督,电话:0515-68020030。
十、招聘工作咨询
县卫健委人事科咨询电话:0515-86873001、86873023。
本次招聘相关政策由县卫健委负责解释。
附件: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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