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青白江区第三人民医院编外卫生技术人员招聘11人公告
来源:成都市青白江区第三人民医院
2023-07-31 14:16:51
成都市青白江区第三人民医院2023年下半年编外卫生技术人员招聘公告
一、招聘目的和意义
因工作需要,通过合理、高效的临聘程序,招聘编外人员,充实相关岗位人员队伍。
二、招聘原则
(一)坚持“按需聘用、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原则。
三、招聘方式
公开招聘(详见医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康强人才医疗人才网)
招聘条件
(一)政治要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健康状况。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合格。
(三)岗位招聘人数及招聘对象。各岗位招聘人数、具体专业、岗位及报名条件详见《成都市青白江区第三人民医院2023年下半年自主招聘编外卫生技术人员岗位表》(详见附件1)
(四)符合招聘岗位确定的其他条件。所有应聘人员必须取得所报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详见附件1)。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方式
应聘人员持个人简历前往成都市青白江区第三人民医院(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花五路399号)行政区38号院办公室现场或通过电子邮箱(2498698498@qq.com)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所需资料:简历、毕业证、学籍证明、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盖章页和信息页)、身份证(正反面)、一寸白底照片、报名表(附件2电子版),扫描打包发送。
(二)报名时间
2023年7月31日-2023年8月1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三)资格审查
按照报名基本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张;
(四)考试(资料审核通过后通知具体考试时间)
1.审查合格人员按照人事科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测评,主要测评考生专业知识素养、分析和解决问题,职业沟通、应变、技能操作等能力。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分为面试和笔试两部分部分,其中面试成绩占总成绩60%,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60%+笔试成绩×40%,低于80分者不予聘用。
2. 岗位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之比不低于1∶2,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相应调减该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或不得低于其他岗位拟进入体检人员的最低分。
3.考试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及时通知本人。
(五)体检
1.考试合格者到具备体检资格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出具体检结果。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进入体检人员承担。
2.进入体检人员初次体检不合格者,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3.对于怀孕考生参加体检的,在体检时暂不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待考生孕期结束可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完成体检、作出体检结论。
4.因进入体检人员未按要求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空额,按照该招聘岗位已参加岗位技能测试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六)公示
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医院院务公开栏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七)录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报院支委(扩大)会讨论确认后聘用,报区卫健局备案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试用,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进行约定。
六、考核与奖惩
(一)临聘人员聘期内重点考核履行合同和岗位职责的情况,主要分为日常工作表现、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技术水平四个方面,考核形式参照单位职工年度考核的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工作的依据。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在聘期内,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院规院纪、违反劳动纪律、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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