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事业单位引进5人公告
来源: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02 14:51:00
2023年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公告
为加强人民法院审判服务保障中心队伍建设,促进法院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开展2023年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工作。
一、引进计划
本次计划引进人才5名,岗位需求及条件详见《2023年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岗位需求表》,以下简称《岗位需求表》。
二、实施步骤
(一)报名
1.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
(4)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等条件;
(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2.年龄条件:
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8月2日后出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2年8月2日后出生);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45周岁(1977年8月2日后出生);
博士研究生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50周岁(1972年8月2日后出生)。
3.学历条件:
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之一。
(1)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专业符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学历学位取得时间为2023年8月2日前。
(2)“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建设学科、原“211”“985”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取得对应学历学位,专业符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
(3)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高校(2023年QS世界大学排名前500名)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归国留学生,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需在国内取得。
(4)不接受以二学位专业或辅修学位报考。
以下人员不得报名:
(1)在读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不含2023年8月2日前毕业的应届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2)呼伦贝尔市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呼伦贝尔市域外的试用期内和未满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5)被辞退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7)现役军人;
(8)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呼伦贝尔市本级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工作办法(试行)》要求,报名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4.报名要求
(1)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人员须按要求填写报名表相关信息。报名时间为2023年8月2日9:00-8月8日17:00。
(2)报名人员应认真阅读或咨询相关要求,仔细鉴别个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报名所需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凡因所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而影响资格审查的,责任自负。
(3)每位报名人员只能报一个岗位,凡报两个及以上岗位的,取消报名资格。
(4)在引进人才工作过程中,报名人员务必保持通讯畅通,若因个人原因导致未能联系上本人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相应资格。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与报名工作同步进行。资格审查时间为2023年8月3日-8月11日。资格审查工作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并提出审查意见。请将资格审查材料扫描后,以“岗位名称+姓名”的方式命名建立文件夹,发送至邮箱zyzzbrsc@126.com。发送后报名人员务必于2个工作日后与用人单位联系(遇休息日顺延),确认报名是否成功,超过报名截止时间不再接收。
2.资格审查材料包括:
(1)《报名表》;
(2)本人二代身份证(有效期限内临时身份证或护照);
(3)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4)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023年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学历证、学位证的,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参加资格审查;
(5)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属于呼伦贝尔市域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其他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须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证明需经现工作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7)其他能够证明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材料。
3.本次引进人才工作评估认定不设开考比例。
4.凡资格审查通过人数超过30人的岗位,加试笔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环节。加试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加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四舍五入),不计入评估认定成绩。按照加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30人进入评估认定环节,同一岗位因末位加试成绩并列而超过30人的,全部进入评估认定环节。
(三)评估认定
1.评估认定以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评估认定试题为国家通用汉语言文字制卷,需统一使用国家通用汉语言文字作答。对不按规定语言作答的按零分处理。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将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结构化面试成绩现场评定和公布。
3.评估认定成绩
评估认定成绩满分100分,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四舍五入),设置最低合格分数线60分,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
引进人才计划内同一岗位总成绩出现并列情况,另行加试确定。加试形式,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议定。
按照每个岗位评估认定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和岗位计划引进人数差额1:2确定进入体检人选,并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
(四)体检、考察
1.体检工作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引进人才工作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
2.对于放弃体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和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报考人员,取消资格。
体检医务人员与体检者有构成回避关系的,体检医务人员应进行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体检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环节。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否牢记“三个离不开”、切实增强“五个认同”等政治要求,坚决把政治上不合格的挡在门外。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员面谈等方式,并形成具体的考察结论。
(五)公示聘用
考察合格的拟引进人员按照岗位数,成绩由高到低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引进的,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引进人才手续。对存在影响引进的问题并查实的,取消其引进资格;对存在影响引进的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引进手续,待查实后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是否引进的结论后,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市委组织部备案。
(六)递补
引进工作设置递补环节,对在成绩公布、体检、考察、公示环节出现缺额的岗位,按照同一岗位评估认定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进行递补。每个环节递补只进行1次。拟引进人员《聘用通知》下发后不再进行递补。
(七)人才储备
拟引进人员《聘用通知》下发后,体检、考察合格但未被引进的差额人选,经市中院党组研究后,纳入市中院所属事业单位专业人才储备库管理(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如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事业单位有用人需求的,可按照岗位资格条件在储备库中按专业择优选用,采取“组织考察”方式直接引进。
(八)试用期制度
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即享受相关待遇。试用期结束后,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办理聘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办理解聘手续。
(九)服务期制度
引进的人才3年内(含试用期)不得调离本单位,5年内(含试用期)不得调离呼伦贝尔市。对无正当理由放弃的或不履行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将记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诚信档案。
三、纪律监督
本次引进人才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一经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信访举报,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资格审查将贯穿整个引才过程,一经发现不符合引才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引才规定的将立即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咨询联系人:马雯雯、赵佳琳
咨询电话:0470-8669030
监督联系人:珍珠
监督电话:0470-8669188
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四、其他
(一)2023年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引进人才工作有关程序、步骤、要求,如因其他因素需要作出调整,届时将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请考生随时关注。
(二)本次人才引进评估认定环节不指定辅导用书,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班。
(三)本实施方案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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