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招聘辅助人员15人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辅助人员公告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因工作需要,拟公开招聘辅助人员(编外劳务派遣合同制工作人员)15名。
一、 招聘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能够保守工作秘密;
3、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4、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5、年龄28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2023年9月22日前);
6、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优先(取得学历证书时限为2023年9月22日前)。
二、 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3年9月8日至9月22日。
2、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考人员真实、完整填写《报名表》后将报名材料扫描或拍照,打包发送至电子邮箱:976747958@qq.com。
3、报名须提交的材料:《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辅助人员报名表》(电子版及手写签名后的扫描版);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
4、资格审查:根据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审核情况将通过邮件进行反馈。
三、 考试录用
资格复审通过者将组织参加考试(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邮件通知)。
1、笔试。笔试采用闭卷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主要内容为: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写作能力,满分为100分,60分合格。
2、计算机文字录入能力测试。(考试形式为听打,根据录音进行计算机文字录入。输入法包括:搜狗拼音输入法、五笔、智能ABC、拼音加加、微软全拼、郑码、亚伟速录等。测试语速为140字/分钟,时长为10分钟,根据记录速度和准确率评分,满分为100分,40分及格。)
3、面试。笔试、技能考试通过者(笔试60分以上、技能考试40分以上视为通过),以笔试、技能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报考人员确定面试对象。
四、 体检和考察
面试合格者,笔试、技能考试、面试分别按20%、20%、6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聘岗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
体检由招聘单位指定体检医院,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另行通知。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工作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的体检项目予以核定、收取,并由考生个人承担。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的考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的处理。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环节,考察工作由实际使用单位组织实施,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采取个别谈话、查询个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社会信用记录、资格复审报考资格条件等形式。
体检不合格或放弃的、考察不合格或放弃的,可在相应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 录用
经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招聘单位负责安排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发现有不符合报名资格和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批准录用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逾期不能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六、 其他
1、聘用人员工资按照财政统一核定的编外用工经费标准结合我院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考核。
2、建立储备库制度。招聘进入面试,但未被录用的考生纳入岗位储备库。如出现缺岗情形,由招聘单位研究是否进行递补,同一岗位空缺时按当场次考试该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递补(其中面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以上,下同)。储备库有效期为招聘录用公示日起3个月内(如果3个月内组织第二次招聘的以第二次招聘为准,组织第二次招聘的储备库不再使用)。
3、报考人员在报考全过程中须确保本人的手机号码(含电子邮箱)准确且保持畅通,资格审查结果、笔试通知书、面试通知书等均通过邮件进行反馈,因考生原因导致招聘单位联系不上的,责任自负。
4、本次公开招聘组织方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本次招聘的辅导培训班,不指定教材也不设定考试大纲。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本次招聘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开设的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招聘组织方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5、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招聘单位进行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公务员招考录用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联系咨询方式:电话0571-88210757;邮箱976747958@qq.com。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