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港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厦门港航道保障中心招聘简章

来源: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3-10-13 10:01:35

厦门港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厦门港航道保障中心补充非在编工作人员招聘简章

 
 

  因工作需要,我局所属事业单位厦门港航道保障中心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非在编工作人员。现将简章公布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招聘非在编工作人员4名,从事辅助岗位。具体详见《厦门港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厦门港航道保障中心补充非在编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2023年10月》(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3、品行端正,有责任感,能吃苦耐劳,愿意履行非在编聘用人员义务;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岗位条件
 
  1.档案管理辅助人员1名
 
  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在1987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出生),性别不限。所学专业为中国语言文学类、公共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
 
  2.航道测量辅助人员2名
 
  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在1987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出生),性别不限。所学专业为测绘类。
 
  3.航道管理辅助人员1名
 
  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在1982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出生),性别不限。所学专业为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港口海岸及治河工程、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治河与航道工程技术、港口工程技术。
 
  具体详见《厦门港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厦门港航道保障中心补充非在编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2023年10月》(附件1)。
 
  (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本次招聘
 
  1、现役军人;
 
  2、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即2023年及以后才学业期满的全日制普通教育学生);
 
  3、曾因犯罪受过或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三、报名有关事项
 
  (一)报名时间
 
  2023年10月12日9:00至2023年10月18日17:00
 
  (二)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报名。
 
  请报考者据实填写《厦门港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厦门港航道保障中心补充非在编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并自拟一篇文稿。文稿内容主要包括考生个人工作简历、主要工作成果、特长及对所报岗位的认识、理解等内容,800字以内,不得涉及个人及家庭情况信息,系个人真实想法,体现文字水平,不得抄袭、捏造,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并在报名时间内将以下材料压缩成一个文件包,发送至电子邮箱xmghdbzzx@163.com报名,邮件标题注明“报考+岗位名称+考生姓名”(请勿重复投递),报名材料电子版须清晰可辩,规范完整: 
 
  1.《厦门港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厦门港航道保障中心补充非在编工作人员报名表》(含文稿);   
 
  2.身份证扫描件;   
 
  3.毕业证书等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扫描件;   
 
  4.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   
 
  5.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1张。
 
  (三)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本简章并对照岗位信息,确认符合简章规定及拟报岗位资格条件后方可报名,并须对本人的报名资格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不符合规定条件和岗位要求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报名、考试或聘用资格。
 
  2、本次报名无需缴纳报名费。
 
  3、每名报考者只能报考1个岗位,资格审核通过后不得更改,并以通过资格审核的岗位参加考试。
 
  4.考生应注意查看邮件是否已成功发送,发现邮件状态异常时应及时与厦门港航道保障中心联系,确定邮件在报名时间内发送成功。
 
  四、考试方法
 
  (一)资格审核
 
  报名结束后,厦门港口管理局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厦门港航道保障中心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对资格初审合格且文稿能力测评分数进入笔试人员名单的,厦门港航道保障中心负责在2023年10月25日前通知考试时间、地点,请考生注意联系方式畅通并及时接听通知,其他人员不再回复。
 
  (二)考试方式
 
  本次采取“文字能力测评+笔试+面试”的考试形式。
 
  1、文字能力测评
 
  对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提交的文稿内容进行评分,根据成绩从高到低排名,按照1:9的比例确定进入笔试人员名单。如笔试前弃考的,按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2、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卷面分100分,合格线60分,现场撰写一篇文章,考试时长2小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按照1:3的比例进入面试。如面试前弃考的,按成绩高低依次递补。笔试成绩合格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笔试成绩合格实际人数确定。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电话通知。
 
  3、面试
 
  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与岗位拟聘用人数比例等于或低于1:1的,该岗位面试成绩不得低于70分(含)。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参加面试人员需携带以下材料复核备查:
 
  a.报名表原件(有贴照片、手写签名);
 
  b.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毕业证书等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
 
  e.2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1张。
 
  4、综合总分
 
  综合总分=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从笔试、面试和综合总分均合格者中,根据综合总分排名顺序,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至低分确定体检人选。综合总分相同的,取面试成绩较高者进入体检;综合总分、面试成绩均相同的,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决定,取加试成绩较高者进入体检。
 
  五、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
 
  本次招聘体检由厦门港航道保障中心会同厦门港口管理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参加体检人员应根据通知按时参加并配合体检,否则视为放弃资格。体检结果由厦门港航道保障中心负责通知。报考人员在得知体检结果7日之内,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以复检的结果为准。自行体检的一律无效。女性报考人员因怀孕、哺乳期需申请延期体检的,应提供相应的医学证明并与厦门港航道保障中心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体(复)检费用由体检人员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待定,届时通知。
 
  (二)考察
 
  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由厦门港口管理局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厦门港航道保障中心组织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内容进行考察,并对报告人员资格条件再次进行审核,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考察工作前,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核实考察对象有无失信被执行的情况。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报考或取消报考(聘用)资格。
 
  六、学历(位)、专业目录
 
  用于报考的学历(含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学位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上可查询认证,持境外学历(位)报考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本次招聘以《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23年)》作为岗位专业条件设置和审核的依据。其他来源的专业指导目录不作为本次报考和审核的依据。报考者应严格按照所持证书(认证报告)上内容只字不差、如实填写所学专业。
 
  七、公示和递补
 
  (一)根据岗位要求及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厦门港口管理局网站(http://port.xm.gov.cn)公示5个工作日。
 
  (二)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劳务派遣入职手续。
 
  (三)在面试、体检、考察、公示但未办理劳务派遣等就业程序时,因考生放弃资格退出,或不符合规定被取消聘用资格等情形出现招聘名额空缺时,由厦门港航道保障中心提出意见报厦门港口管理局决定是否递补。
 
  八、其它事项
 
  (一)拟聘用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劳务派遣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含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工资待遇按市直单位非在编相关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二)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由厦门港口管理局机关纪委实施监督。
 
  (三)报考者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并保持畅通,届时电话或短信通知,请考生留意接听和接收。
 
  (四)本次招聘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面试辅导培训班。
 
  本简章仅适用于本次补充非在编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厦门港航道保障中心解释,必要时另行补充通知。
 
  附件:厦门港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厦门港航道保障中心补充非在编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xls
 
  厦门港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厦门港航道保障中心补充非在编工作人员报名表.docx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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