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西藏林芝察隅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务辅助人员招聘5人公告
来源:林芝市-察隅县政府新闻网
2023-12-07 11:17:06
察隅县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经察隅县人民政府批准,察隅县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开展司法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名额
2023年察隅县人民法院共计划招聘司法警务辅助人员5名。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就业大学生、退役军人优先;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服从组织安排;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本人未受过刑事、治安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4.具有全日制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退役士官、士兵可放宽到高中或中专学历);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年龄为22周岁至28周岁之间(退役士官、士兵可放宽至20-28周岁),男性身高需在170cm以上,女性身高需在165cm以上;
7.自愿从事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
8.身体健康,无色盲、无口吃、无纹身、无传染性疾病等;
9.服务期限不得少于2年;
10.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6.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7.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8.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的;
9.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10.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
11.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12.具有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13.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三、招聘方法及流程
此次招聘按照报名、资格审查、体能测试、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审定招聘名单、公示、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进行,具体流程内容如下: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15日(7个工作日)。
2.报名地点:察隅县人民法院二楼政治部。
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察隅县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报名表》(附件1),交本人近半年内正面免冠蓝底1寸照6张;
(2)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4)需提供个人体能测试成绩表作为参考;
(5)由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
(6)现已就业人员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
(二)报名资格审查
1.具有符合招聘条件的学历证明;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具有由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
4.不存在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5.具有优先招聘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工作有察隅县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凡资格审查不合格人员不得参加后续招聘环节。资格初审合格并参加体能测试人员名单在网信察隅、察隅县广播电视台、察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察隅县人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三)体能测试项目与标准
报名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进入体能测试环节。
1.男子体能测试由10×4往返跑、1000米跑、纵跳摸高三个项目组成,其中纵跳摸高采取一票否决制,纵跳摸高不达标人员不得参与后续环节的考核;
2.女子体能测试由10×4往返跑、800米跑、纵跳摸高三个项目组成,其中纵跳摸高采取一票否决制,纵跳摸高不达标人员不得参与后续环节的考核;
体能测试均采取得分制,体能测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体能测试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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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笔试
通过体能测试考核的考生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总分100分,占综合成绩的30%。笔试内容包括政治理论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公安理论知识等内容。笔试成绩及时在察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察隅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公布。笔试弃权者不得参加后续环节考核。
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面试
根据体能测试两个科目考核通过及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上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体能测试及笔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面试,面试采取问答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测试。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为15分钟,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0%,面试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的,视为不合格,不得参与后续环节。
时间另行安排,地点设在察隅县人民法院三楼会议室,侯考室和考场将在公布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时一并公布。
(六)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总分100分,其计算公式为:综合分=体测得分*40%+笔试成绩*30%+面试得分*30%+综合成绩加分
综合成绩加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因公牺牲(死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的配偶及子女综合成绩加5分。本人及家庭成员获得区级奖项的加3分,市级奖项的加2分,县级奖项的加1分。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中共党员、退役士官士兵,政法类院校和警察类院校毕业生。
(七)体检和考察政审
体能测试、笔试和面试结束后,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名,原则上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人员进入体检和考察政审环节。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考察政审与体检同步进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和政审相关要求执行。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政审,考察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察隅县人民法院委托考生毕业院校或原服务单位,以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村(居)委会对考生及家庭主要成员进行考察政审。参加考察政审的考生需在规定时限内填报附件2《察隅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政审表》,并自行前往负责考察政审的单位(部门)。考察政审单位(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察政审工作,重点考察考生及家庭主要成员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方面的政治表现,实事求是地作出考察结论,并在政审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察隅县人民法院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考察。
注意事项:
1.家庭成员是指本人的配偶、年满16周岁的子女、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成年未婚兄弟姐妹;
2.体检当日,考生需携带身份证原件、本人近半年内正面免冠蓝底1寸照1张、黑色签字笔并自备体检费。考生应着便装参加体检,不得穿制式服装或特殊样式服装。体检前勿食辛辣油腻食品,体检前一天晚20时后不得进食,体检当日不吃早餐、不饮水。
(八)聘用资格审查
1.健康体检是否符合招聘岗位录用标准;
2.政治审查是否符合招聘岗位录用标准;
3.是否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征信记录;
4.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九)补录工作
1.体检和考察政审阶段出现考生放弃、聘用资格审查不合格等情形出现名额空缺的,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进行依次递补,综合成绩招聘期间有效。
2.试用期两个月以内因特殊原因出现考生辞职、辞退、考核不合格等情形出现名额空缺的,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进行依次递补,综合成绩一年内有效。
递补人员将单独组织体检及考察政审。补录名单由察隅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十)审定招聘名单和办理相关手续
由察隅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招聘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名单,在网信察隅、察隅县广播电视台、察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察隅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公示时间顺延。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异议的,由察隅县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期限不得少于2年,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
注:办理聘用手续前,报考人员须自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聘用。否则将按规定取消报考人聘用资格,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自行承担。
四、待遇保障
(一)薪酬待遇
被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参照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二)其他福利
1.参照聘用制书记员同等就餐待遇;
2.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婚丧假、陪产假、带薪休假等权利。
五、注意事项
1.本次招聘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
2.报考人员必须确保报名时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因未如实填写报考信息、伪造报考信息、填写信息有误、信息与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不一致等原因影响招聘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3.报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告相关规定,因违反相关规定或个人原因造成报考失误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4.此次招聘流程按照招聘公告执行,如遇自然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招聘流程可能会有所调整。
六、其他
1、考生报名时至少预留2个联系电话,并在招聘期间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招聘各环节中将电话告知相关事项,如因通讯不畅造成无法联络的后果自负。
2.本次招聘全程受察隅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察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指导,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予以监督。
联系单位:察隅县人民法院
咨询电话:0894-5432121/13659593368
举报监督电话:0894—5203559(察隅县委组织部)
0894—5438819(察隅县委政法委)
0894—5432159(察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本公告如有调整由察隅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附件: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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