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东云浮市罗定市纪委监委招聘纪检监察辅助人员1人公告
来源:罗定市纪委监委
2023-12-31 16:13:15
罗定市纪委监委招聘纪检监察辅助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罗定市纪委监委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纪检监察辅助人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条件
具体岗位详见附件1。
(一)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热爱纪检监察工作;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
4.中共党员、退伍军人、熟悉电脑办公软件、具有C1以上汽车驾驶证优先考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2.有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3.曾经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或者被强制戒毒的;
4.曾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5.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6.本人或者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受到法律制裁、党纪政务处分的;
8.现役军人;
9.在校学生;
10.其他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辅助工作的情形。
二、身份待遇
1.聘用人员身份性质是市纪委监委不列入编制管理的辅助工作人员。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按规定购买五险一金。
2.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接受岗前和业务培训,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聘用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能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聘用人员在岗期间违法违纪、考核不合格及有其他符合解除或终止合同条件的,解除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个人现实表现,确定是否续聘。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按《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方式:报考人员下载《罗定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辅助人员招聘报名表》(附件2),不得擅自改变表格设置及样式,并按照要求填写,在照片处上传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JPG格式、图像清晰)。填好后将报名表电子版发送至ldjwzzb@163.com邮箱(邮件名称必须以本人姓名命名),也可到罗定市罗城街道泽汇路13号(即罗城街道办斜对面原市房管局)1号楼三楼市纪委监委组织部进行现场报名,联系电话:0766-3723255。
报名注意事项:1.报考人员在报名时所留电话应确保招聘单位能够及时联系到报考人员本人。2.此次招考不向报考人员收取任何费用。3.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或解除聘用。 咨询电话:0766-3723255,联系人:黄美坤。
(二)报名时间: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月5日
(三)资格审查
1.报名的考生需于2024年1月10日17:00前到罗定市罗城街道泽汇路13号(即罗城街道办斜对面原市房管局)1号楼三楼市纪委监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确认。资格审核时需提供:《罗定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辅助人员招聘报名表》、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计划生育证明(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近期1寸彩色正面免冠相片1张。
2.未按期进行资格审核,将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四)考试考核
1.资格审查合格者将进入考试考核环节,本次招聘考试采用面试考核方式,根据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确定面试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以100分为满分,面试时长为10分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举止仪表及与应聘岗位相匹配性等。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考岗位名额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体检费由招聘单位支付。
(六)政审: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进行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及社会关系等方面的综合考察。政审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体检或政审不合格以及弃权出现空缺时,视情况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对体检和政审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招聘公告发布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被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取消聘用资格。
(八)聘用: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四、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如有临时变更,以电话通知为准。如有疑问,可拨打公告所公布的招聘单位电话进行咨询。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本公告由罗定市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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